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02-04 15:18 来源: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简称“中互会”。英文全称:Chinese Workers’ Mutual Insurance Association,简称“CWMIA”。

第二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职工自愿参加,集中统一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统一服务标准,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实现会员保障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工会组织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弘扬职工群众团结互助的伟大品格,为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力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等有关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二)开展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康复指导、咨询服务、会员救助、慰问等活动;

(三)职工互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调剂、给付、保值增值;

(四)参与或协助工会组织开展教育、咨询、服务;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

(二)认可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能够指派专人履行职工互助保障工作职责;

(四)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九条  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的条件:

(一)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的职工并取得工会会员资格;

(二)认可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同意并授权本单位工会办理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相关手续;

(四)自愿参加至少一项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第十条  单位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

(二)遵守本会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诚实守信的维护个人会员合法权益;

(三)代表个人会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

(二)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

(三)享受本会约定条件下的保障权、服务权;

(四)依法行使对本会的建议权、监督权;

(五)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本会及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照职工互助保障活动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有效性的确定以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当年会员数据库资料为准,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事项,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理事会、监事会等各项制度和议事规则;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本会发展规划;

(七)审议通过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种类;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授权理事会、监事会工作职责范围;

(十)审议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十一)审议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本章程第十四条第一、三、六、十项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总数为单数,理事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理事会组成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在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变更、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理事会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常务理事会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监事人数为单数。监事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指派、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监事长;

(二)选派代表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各机构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的监事提议召开。

监事会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的决议须经1/2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监事会投票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而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7年4月20日经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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