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工会专项资金收入、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保证专项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效益,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和全国总工会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专项资金审计,主要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对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预算安排、政府财政或相关部门拨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等汇集的专项帮扶资金、送温暖资金、劳模专项资金、救灾慰问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组织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经审会负责对本级及下一级工会专项资金实施审计监督,必要时可根据专项资金的拨付去向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经审会根据工作计划,在开展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时对工会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或因工作需要,也可单独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在对下级工会检查专项资金时可与相关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联合完成。
第五条 经审会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及其运作流程,项目资金申请、拨付、结算的资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和与专项资金相关的文件等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据专项资金的性质、特定用途和拨付环节等情况,通过审查财务资料、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有关文件和会议记录,采取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等方式开展审计,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专项资金管理是否遵循国家、工会的相关规定及工会内部控制制度;
(二)专项资金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是否账实相符;
(三)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是否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审批、签收等手续是否健全,票据管理是否完善,有无截留、挪用资金和虚列支出等问题;
(四)根据专项资金规定对该专项资金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推动工会重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经审会在实施工会经费收支审计时对专项资金一并进行审计的,应将审计结果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对专项资金组织专项审计的,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同级工会相关领导和部门。
第九条 经审会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经审会报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各级工会经审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